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6-04-17 16:02 粟瑗    (点击: )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6〕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国有企业:

《遵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9日

遵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护险制度,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分步实施、以收定支、责任共担的原则,合理划分筹资与保障责任、确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

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先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起步。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工作,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推进,参保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等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参保筹资

1.参保对象。遵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包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加长护险。

2.筹资标准。筹资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缴费费率:(1)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制度启动时,从当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的,缴费费率为0.3%,制度启动时,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用于灵活就业人员长护险缴费费率,降低个人缴费负担。

3.筹资方式。长护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按月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缴费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度或年度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鼓励社会捐赠,充实长护险基金。

(二)待遇保障

1.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费及按要求参加定期复评产生的评估费、享受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

2.支付条件。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应按规定参加长护险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我市长护险政策启动时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参加工作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除外),需职工医保连续缴满1年。

3.约束机制。

(1)长护险未连续缴费,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补足并恢复正常缴费,从缴费之日起恢复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的90%拨付。

(2)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护理服务费基金不予支付。

(3)中断缴费达到1年(含)的,从缴费当月起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每多中断缴费1年,待遇享受等待期相应增加1个月。

4.服务方式。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护理。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制的护理服务。

(3)机构护理。入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制护理服务。

5.待遇支付政策。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线,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据实结算、限额支付。支付比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70%,机构护理6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遵义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长护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能同时享受,重度失能人员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

6.待遇终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待遇享受:

(1)参保人员死亡,从死亡次日终止待遇享受;

(2)经治疗康复,重新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从认定次日起终止待遇享受;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终止待遇享受的其他情形。

7.不予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失能等级评估

(一)评估管理

组建专家库:市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组建失能人员等级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推荐专家组成。强化评估专家培训,提高评估队伍专业化水平,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社会化专业机构等可向医保部门申请为定点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申请、考核、退出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成为失能定点评估机构。

建立评估争议解决机制,畅通申诉渠道,确保评估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估方式。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评估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三)评估标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

(四)评估费用。失能等级评估费由申请人支付。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费,以及按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按标准予以支付。

四、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定点管理,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发放现金。支付的范围包括:失能等级评估费、护理服务费、购买第三方经办服务费。

(二)服务管理。具备护理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各类医疗、养老、护理服务等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长护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服务定点协议后,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护理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护理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着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经办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经办服务费从长护险基金中按定额或比例列支,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经办机构的管理考核,确保基金安全、管理规范、运行平稳。

五、监督管理

(一)监管机制

医保部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加大对定点护理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人社、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部门职责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配合医保部门做好长护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协助做好退休人员保费征缴工作;配合将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信息与医疗保障部门交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定点长护服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等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长护险保费征收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参保信息共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长护险第三方承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建立长护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长护险制度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长护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制度平稳实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长护险经办人员、失能评估专家及护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管。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相应的配套政策,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经办规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对筹资政策、待遇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不晚于2026年6月底开始支付长期护理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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