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樯上调 7月1日起执行
2017-07-04 10:50     (点击: )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1680元/月,二类区1570元/月,三类区14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8元/小时,二类区17元/小时,三类区16元/小时。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精神,我市三类区域具体划分为:一类地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赤水市、仁怀市;二类地区为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三类地区为道真自治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自治县。最大的变化是因遵义县(原为二类区)更名为播州区,该区跻身一类区域。 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迅猛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迅速,今年7月1日执行的新标准与2010年10月起执行的标准(一类区:830元、二类区:730元、三类区:650元)相比,一类区增长了850元、二类都增长了840元,三类区增长了82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于1993年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稳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含金量”仍低于发达地区 与外地相比,今年来,上海市从4月份起将最低工资标准升至2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深圳市从6月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来看,上海市、北京市均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因此,这两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含金量”更高。而我省则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相比之下,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仍低于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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